



保障计划 | 保险责任 | 保额(元) |
意外身故/残疾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我们将按保单约定给付保险金。 | 100000 |
意外医疗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须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根据保单约定补偿医疗费用。 | 10000 |
意外住院津贴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须住院治疗,我们将按保单约定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 50元/日,最多 给付180天 |
意外烧烫伤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程度达到我司给付标准的,我们将根据保单约定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 10000 |

本产品宣传名称:意外不怕
承保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区域:本产品面向中国境内销售(不含北京平谷、密云、港澳台地区)。
本产品适用条款: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条款》-都邦 (备—意外)【2014】(主)8号
《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B款》- (都邦财险)(备-医疗保险)【2020】(附) 010号
《附加个人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都邦财险)(备-医疗保险)〔2020〕(附) 011号
《附加意外伤害烧烫伤扩展保险条款》-都邦(备-意外)〔2011〕(附)23号
《附加超龄人员保险条款》-都邦(备-意外)〔2011〕(附)16号
投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自然人或团体,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年龄仅限3-65周岁。
关于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累计意外身故保额以保监会规定为准。
投保份数:每位被保险人限投1份一年期综合意外险,多投无效。
生效时间:起保日期最早为投保当日起的第6天零时。
职业要求:本产品仅承保微信公众号投保平台中可供选择的1-3类职业。
续保说明:
不保证续保,非自动续保。
保费支付方式:
本产品保费支付方式为线上微信支付。
电子保单:
网上投保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投保成功后我司将通过邮件的方式将电子保单发送到您投保时填写的邮箱中。
电子发票: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报销可将电子发票打印后直接报销。您可以关注“都邦保险”微信公众号,在“服务”-“电子发票”中进行电子发票的开具和下载;
保单查询方式:
1)都邦保险官网首页左侧点击“承保理赔查询”可查询您的保单。
2)关注“都邦保险”微信公众号,在“我的”-“我的保单”中可查询您的保单。
3)关注“都邦保险”微信公众号,在“服务”-“保单查询”中可查询您的保单。
4)官网网址:www.dbic.com.cn
5)“都邦保险”官微二维码:
关于如实告知:
请投保人确认投保时填写的各项信息属实,且没有隐瞒任何重大事实以影响保险公司评估风险或接受本投保申请。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分支机构说明:
1)本司在全国27个省级行政区域已开设分支机构,网点400多个。
2)关注“都邦保险”微信公众号,在“服务”-“网点查询”中可查询所有分支机构。
3)本公司青海、宁夏、西藏、海南暂未设置分公司,如您在上述地区投保可能会存在服务迟滞不到位的情况,请您知晓并决定是否投保;
线上线下服务说明:
您投保的产品可能存在无法提供全流程线上化售后服务的情况,您可以拨打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和维权电话:95586
客户服务及投诉渠道:
本司提供24小时全国统一服务热线95586,受理业务咨询、理赔、投诉等业务。
关于个人信息安全: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现行的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的个人信息,交易数据、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得授权的第三方;
投保交易信息和交易安全的保障措施:
投保交易过程中,我司通过防火墙隔离、数据备份等技术手段,确保您的投保交易信息及交易安全。
本平台中保协访问链接:
http://icid.iachina.cn/?columnid_url=201509301401;
关于退保:
如需退保,可拨打全国统一服务热线95586进行咨询办理。退保可能会损失一定的费用,请您知晓。
关于理赔条件及流程:
理赔条件:
1)请您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拨打全国统一报案电话:95586,报案时提供有效证件号(或保单号)及事故相关情况说明。
2)经审核对于确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在索赔单证齐全的情况下,本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保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理赔所需资料:
申请项目 | 应备资料 |
1、保险单(凭证)原件/复印件; 2、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 5、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处方; 6、病理/血液/影像检查报告; 7、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法医鉴定书; 8、被保险人户口注销证明; 9、丧葬火化证明; 10、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11、残疾鉴定报告; 12、受益人身份证; 13、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1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注:对上述材料,申请时应提供原件附检 |
意外伤害身故 | 1.3.7.8.9.10.12.13.14 | |
意外伤害残疾 | 1.3.4.10.11.14 | |
意外伤害医疗 | 1.2.3.4.5.6.10.14 | |
意外伤害津贴 | 1.3.4.5.10.14 | |
意外烧烫伤 | 1.3.4.5.10.1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