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障内容 | 保障金额 | |
家庭财产损失 | 房屋主体及室内附属设备 承保房屋主体、房屋装修、室内附属设施、室内财产由于火灾、爆炸、台风、暴雨、洪水、雪灾、泥石流等自燃灾害原因造成的损失。房屋 指被保险人用于居住的不包含混合结构、砖木、砖瓦结构、农房、阳光房或其他简易建筑在内的家庭生活用房屋建筑。室内附属设备 包括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 200万元 |
房屋装修 房屋装修 指使用装饰材料对建筑物主体结构进行装饰、装饰相对固定并附贴地面、四面墙壁。 | 30万元 | |
室内财产 室内财产 包括如家用电器家用电器、床上用品、服装、家具、文体娱乐用品及其他生活用品等。 | 8万元 | |
附加居家第三者责任保险 承保在被保险房屋内及房屋专属庭院、阳台、私人车库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约定负责赔偿。 | 20万元 | |
附加室内盗抢保险 承保被保险房屋内的家庭财产,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持械抢劫,有明显现场痕迹并经公安部门确认的盗窃、抢劫行为所致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且三个月以内未能破案,保险人按约定负责赔偿保险金。 | 5万元 | |
附加水暖管爆裂保险 被保险房屋内、楼上住户、隔壁邻居家以及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水暖管突然爆裂,致使被保险房屋内的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以及安装在被保险房屋内的水暖管本身的损失,保险人按定负责赔偿。 | 5万元 | |
附加家庭辅助金保险 被保险房屋由于保险事故成为严重损坏房和危险房时,保险人按约定支付家庭辅助金。 | 20万元 | |
附加租房费用及租金损失保险 被保险房屋由于保险事故,导致无法居住或无法出租的,对于被保险人须临时在外租住房屋而造成的额外支出或租金收入损失,保险人按约定负责赔偿。 | 200元/天/户 每次事故最多赔偿60天, 累计赔偿限额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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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事故损失 | 财产损失部分 承保房屋主体、房屋装修、室内附属设施、室内财产由于使用民用燃气及其附属设备引起火灾、爆炸、燃气泄漏而造成的损失。 | 200万元 |
第三者责任(室内)
第三者责任(室外)
承保在被保险房屋内由于使用民用燃气及其附属设备引起火灾、爆炸、燃气泄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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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赔偿限额120万, 其中死亡、伤残40万/人、 医疗费用5万/人 累计赔偿限额160万, 其中死亡、伤残40万/人、 医疗费用5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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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使用人及其家庭
成员的意外伤害 (身故、伤残) 燃气使用人及其家庭 成员的意外伤害 (医疗费用)
承保在被保险人房屋内发生燃气事故时,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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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赔偿限额200万, 40万/人 累计赔偿限额20万, 5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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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账户 资金 损失
被保险人名下的账户,包含存折、存单、银行卡、网银账户、手机银行账户、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支付机构账户。因被他人盗刷、复制、盗用或被犯罪分子胁迫的状态下,将个人账户交给他人使用造成个人账户资金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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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 |
198元/年

1、被保险房屋仅限建筑结构为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不包含砖木、砖瓦结构、阳光房或其他简易建筑),且燃气类型仅限于民用管道燃气(不包含罐装液化石油气)的城镇居民住宅;
2、被保险人为房屋所有人,每一被保险房屋限投保一份,多投无效;
3、每一保单仅保障一个房屋地址,填写投保信息时,请准确录入被保险房屋的详细地址,同时要求精确到门牌号;
4、保险起期可自由选择,最早生效日期为投保时起的第三天零时;
5、本产品责任免除详见产品条款,请关注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
6、本产品销售区域为本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苏州、泰州、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深圳、中山、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

